(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永枝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永枝,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于怀集县马宁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马宁镇。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3月4日取保候审(已羁押51天)。2015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永枝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永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永枝谎称同村的梁万某医死人,死者家属要求追究梁万某责任,被告人梁永枝愿意居间帮忙调解此事为由,向梁万某索要赔偿钱财。自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永枝先后对被害人梁万某诈骗了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永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永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永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是向被害人梁万某要回自己治病的钱,自己是做错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梁永枝谎称同村的梁万某医死人,死者家属要求追究梁万某责任,被告人梁永枝愿意居间帮忙调解此事为由,向梁万某索要赔偿钱财。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梁永枝向被害人梁万某骗取了共计人民币125000元。2014年1月12日,被害人梁万某到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梁永枝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认定的证据有: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梁万某住宅的现场状况及周围环境的情况。二、书证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梁永枝的手机及银行信用卡的情况。2、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手机发还给被告人梁永枝的情况。3、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证实被害人梁万某汇款到被告人梁永枝银行帐号的情况。4、中国农业银行帐户明细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梁永枝银行帐号的交易情况。5、手机信息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梁永枝骗取款项时与被害人梁万某的聊天情况。6、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证实抓获被告人梁永枝的经过及被告人梁永枝的身份情况。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万某的陈述:我在2010年为梁永枝医治好了他的病,他在2013年初介绍一个梁村病人给我医治,当时梁村那个病人医治了几天,但病情没有好转,我就建议他到广西的大医院治疗。2013年4月某一天中午,梁永枝来到我家里对我说:“你之前医治过的梁村那个病人死亡了,对方家属说当作你医死的,现在病人家属要求你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之后就不再追究你的责任了!如果你不给的话,对方会采取各种手段杀了你、儿子和妻子!”梁永枝还说他做中间人调解这件事,事成之后给40%作为回报。我当时说:“尽量筹吧,只要给钱后对方不再追究就行了。”2013年5月,我和表弟罗某英一起在冷坑镇车站门口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梁永枝,没有写收据。同年8月份,梁永枝打电话给我说:“你要尽快筹钱,因为梁村那个病人家属说补偿5万元太少,要求再给8万元!这样对方就不再追究你的责任了,就不用对你打打杀杀了。”我就说:“我会尽量筹够给他们的。”同年9月份,梁永枝再次打电话给我,叫我拿钱到冷坑镇车站给他。当天下午我和表弟罗某英把钱交到梁永枝手上,没有写收据。同年11月份,梁永枝打电话给我,要我给他40%的回报,我说尽量筹钱。到2014年1月份我筹够了4万元现金,他就来到我家里拿钱,当时我妻子黎某红在场,没有写收据。到了1月8日,梁永枝打电话给我,要我再筹3万到4万给他,1月10日下午,在梁永枝家门口我给了他2000元。另外,从2013年4月开始,我不时给梁永枝一些钱,梁永枝给我3个农业银行和1个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我是通过柜员机的方式给他的。四、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英的证言:我听梁永枝讲梁万某帮一个梁村镇的妇女看过病,那名妇女呼吸困难,要出事,梁万某要负责任了。2013年4月,梁万某跟我说梁永枝打电话给他索要人民币5万元帮忙办妥此事。梁万某就叫我和他一起去冷坑镇车站见梁永枝。到了车站,就见梁永枝站在车站门口处,梁万某将5万元交给梁永枝,梁永枝对梁万某讲:“这件事情和病人的家属谈妥了,与你无关了”。之后,梁永枝就走了。2013年8月份梁永枝又打电话给梁万某要求再给8万元帮办好这件事,梁万某又叫我和他一起去冷坑镇车站将8万元交给梁永枝,梁永枝收钱后讲:“这是最后一次了,以后这件事情与你无关了。”这两次给钱,梁永枝没有写收条给梁万某。另外,梁万某还在银行汇了很多次钱给梁永枝。2、证人黎某红的证言:我丈夫梁万某从2013年4月份开始问我要钱,我一直都不知道梁永枝是以什么理由问我丈夫要钱的,直到2013年12月份梁永枝来到我家,当时我丈夫不在家,于是他就跟我说由于我丈夫医治过一个梁村的人,那个人死了,家属说要追究我丈夫的责任,要求赔偿。我共给了我丈夫125000元,因为我丈夫一直瞒着我,我就不知道我丈夫具体给了梁永枝多少钱。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梁永枝的供述:我诈骗了同村的“土医生”梁万某的钱财。2013年4月份,我打电话给梁万某,骗他说:“出事了,你帮一个梁村镇的妇女看过病,现在那个妇女喘不过气。”当时梁万某就跟我说:“你叫那个妇女快去怀集县人民医院看病。”我又恐吓他说对方家属如果不肯,要找你算帐的话很麻烦的。他听了很害怕就跟我说:“你帮我和对方谈妥,我给你3千元。”我就答应了。第二天,梁万某拿来3千元交给我,并吩咐我一定要帮他办妥此事。其实没有那个梁村妇女喘不过气的事情,我是想借这个理由骗梁万某的钱。过了几天,我跟梁万某说:“那妇女已经死了,家属要你赔偿人民币8万元,你按照我的意思,写好一份保证书,签好名,我帮你办妥此事。”梁万某就说没有那么多钱,叫我和死者家属商量下。到第二天我约梁万某商讨此事,我就跟梁万某说对方要一次性赔偿68000元,梁万某答应了,我就要梁万某按我的意思写了份保证书,就是说梁万某承认自己医死了人,愿意赔偿68000元给死者家属。之后梁万某就不定时将钱汇入我的银行帐号,最后两次梁万某给了我4万多元现金。梁万某所写的保证书,我不记得放在哪里了。我骗梁万某所得的钱财,全部花光了。2011年6、7月份,我有肝病,梁万某帮我医治过,后来病情有所好转了,梁万某就跟我要25000元费用,我就问亲戚借了25000元给他。直到2013年4月份,我不甘心就找理由骗他来报复他。法庭上,被告人梁永枝确认骗取梁万某共人民币125000元,并认识到自己做错了。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并均经庭审认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永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梁永枝认为是向被害人要回自己治病的钱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永枝以被害人医死人,死者家属要求追责,被告人梁永枝帮忙调解为由,向被害人骗取钱款的事实,且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梁永枝对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过程也作了供述,现被告人梁永枝在法庭上翻供没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被告人梁永枝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永枝认识到是做错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梁永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永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51天,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