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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来成与李瑞达、谢毅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来成,李瑞达,谢毅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黄来成,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李瑞达,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毅菁,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来成与被告李瑞达、谢毅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来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5元,减半收取5562.5元,由原告黄来成负担。审判员  白荣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佩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