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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葛恒义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恒义,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葛恒义,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淮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郑友祥。本院受理原告葛恒义诉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恒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恒义撤回对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