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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甫秋与被告梁成德、李坤以及第三人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甫秋,梁成德,李坤,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余甫秋,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吴研,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成德,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坤,女,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法定代表人顾小红,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艳、钟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甫秋与被告梁成德、李坤以及第三人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甫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甫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甫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员 潘 芳代理审判员 郑维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