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雪薇与左殿忠、左步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薇,左殿忠,左步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陈雪薇。委托代理人张雾。被告左殿忠。被告左步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7号。负责人潘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薇诉被告左殿忠、左步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陈雪薇诉被告左殿忠、左步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雪薇诉被告左殿忠、左步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雪薇承担。审判员 朱建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舒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