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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执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田支行与赵卿、袁付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田支行,赵卿,袁付春,林广平,徐建荣,林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23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田支行(以下简称垛田支行),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集镇。负责人蒋存林,行长。被执行人赵卿。被执行人袁付春。被执行人林广平。被执行人徐建荣。被执行人林发根。申请执行人垛田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卿、袁付春、林广平、徐建荣、林发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赵卿、袁付春、林广平、徐建荣、林发根应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181.196182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承担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1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银行、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林广平银行存款35.9599万元,被执行人袁付春自行缴纳5万元,被执行人徐建荣自行缴纳30万元;已查封:被执行人袁付春所有的车号为苏M×××××的长安牌、苏M×××××奥迪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林广平所有的车号为苏M×××××的雅阁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徐建荣所有的车号为苏M×××××的天印牌货车、苏M×××××丰田牌小型汽车,林发根所有的车号为苏M×××××的北京现代牌、苏M×××××东风牌小型汽车;已查封:被执行人袁付春(共有人吴建华)所有的坐落于兴化市建新居委会星海花园西区由东向西第六间的房屋,被执行人徐建荣(共有人翟杏风)所有的坐落于兴化市建新居委会星海花园西区别墅39幢2室的房屋,林发根(共有人朱美华)所有的坐落于兴化市城北居委会新世纪嘉园新福苑4幢401室的房屋】,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69.2039万元,缴纳执行费1756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未发现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元圣审判员  卞文斌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