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良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27号原告苏某某,女,1982年5月24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