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美蓉、骆克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美蓉,骆克正,胡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99-2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蓉,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骆克正,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胡振涛,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蓉、骆克正、胡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美蓉所有的皖E×××××号小型汽车一辆,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美蓉所有的皖E×××××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告黄美蓉保管、使用,被告黄美蓉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