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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2月3日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结。张某诉称,1996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底,在父母的包办下与王某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王某酗酒成性,对家庭及孩子不负责任,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孩子,王某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长女王某(1999年农历12月18日出生),长子王某(2005年农历3月19日出生),次子王世乐(2008年农历2月6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日常生活中,因一些家庭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相处关系不好,影响了夫妻感情,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经人��绍相识,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夫妻生活多年,生育三个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相处关系不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谅互让为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加理解与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且张某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张某诉讼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判员于建社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月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