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47号王某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崔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返还陪嫁物被子四床及女儿个人物品,于2015年3月23日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某在2015年5月4日将执行标的交付本院。现执行标的被子四床及其婚生女的个人物品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被执行人崔某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