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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宏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左右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为非法营利,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租用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永大官邸二号楼房间并配置麻将机等赌博工具建立赌博场所,随后被告人朱某某通过采用打麻将、推饼子、斗牛等方式组织任某某、华北方、胡某某、张某、梅某某等人多次聚众赌博;在开设赌博场所的近一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组织聚众赌博并按照每局赌局输赢次数抽取数额为100元至200元的抽头渔利、每天收取数额2000元-4000元不等的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96000元,2014年11月底,被告人朱某某在获悉其追索用抽头渔利数额出借给任某某的4万元一事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调查后,遂关闭该赌博场所外出逃避,随后在2014年12月11日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自首。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为退交违法所得款6000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牟利,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9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退交非法所得6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左右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为非法牟利,被告人朱某某租用咸阳市渭城区永大官邸房间,先后多次组织任某某、华北方、胡某某、张某、梅某某等人,采用打麻将、推饼子、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每局赌局输赢次数抽取数额为100元至200元的抽头渔利、每天收取数额2000元-4000元不等的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96000元。2014年12月11日朱某某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自首。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为退交违法所得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一致。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华某某的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4、证人梅某某、张某、梁某某、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朱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参赌人员的身份信息。5、公安机关扣押过程录像及扣押物品清单。6、赌博现场照片。7、房屋租赁契约、收款收据。8、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行动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归案情况说明》。9、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1970年3月3日,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某。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被告人朱某某积极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先后伙同他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赌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智华代审 判员  陈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