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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54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林。被执行人成都华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卫兵。被执行人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卫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华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武侯支行账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802203.3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