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安徽宝鑫龙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宝鑫龙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无为县。负责人:马辉能,组长。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法定代表人:郝兆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宝鑫龙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欠款14794元及迟延履行金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