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武汉保鑫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宜青、检察人员王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鄂A×××××小型轿车,沿本区纱帽街兴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薇湖路路口处,与被害人方四毛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方四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四毛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方四毛家属签订《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人黄某分期赔偿被害人方四毛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查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方四毛身份证及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黄某身份材料及驾驶证、鄂A×××××轿车行驶证、鄂A×××××轿车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殡葬证、协议书、担保书、谅解书、医疗费发票、证明两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金小飞证言;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湖北军安(2015)痕鉴字第74号、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爱法(2015)尸检字第025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后,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学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