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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泾执字第00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