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曾光银与王月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银,王月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32号原告:曾光银,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月桂,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银诉被告王月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光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曾光银负担。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尚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