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民初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昝金凤与袁胜勇、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金凤,袁胜勇,唐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85-2号原告昝金凤。被告袁胜勇。被告唐文英。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6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昝金凤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唐文英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文英所有的位于微山县韩庄镇水泥二厂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