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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初字第607号原告: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明,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文,德阳市宇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委托代理人:尹峰,系该公司职员。原告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诉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重万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文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晓明、王庆文,被告二重万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鑫公司起诉称:原、被告2008年开始业务往来,2012年以来多次签订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经原被告双方核实,截止2014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092776.9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2014年11月,被告支付20万元,尚欠892776.94元,至今未付。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892776.9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86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为11286元,以欠款892776.9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二重万信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华鑫公司与被告二重万信公司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已明确承认,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二重万信公司对其拖欠加工款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华鑫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893776.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2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0元,由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梦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