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特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耀民要求宣告郑慧娟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耀民,郑慧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特字第43号申请人常耀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申请人郑慧娟,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儿媳。申请人常耀民要求宣告郑慧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常耀民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儿子常继业于2006年元月意外死亡,导致被申请人郑慧娟精神失常,于2007年5月外出,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使得被申请人的女儿常智慧成为孤儿,特申请依法宣告郑慧娟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郑慧娟,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刘楼乡谢集东村,系申请人的儿媳。身份证号码:412325198206104242。申请人常耀民的儿子常继业和被申请人郑慧娟2004年2月19日生育一女孩常智慧,常继业于2006年元月意外死亡,被申请人郑慧娟于2007年5月外出���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使得被申请人的女儿常智慧成为孤儿,申请人特申请依法宣告郑慧娟失踪。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寻找郑慧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慧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慧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慧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