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健强诉被告双峰县环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健强,双峰县环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彭健强,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向卫之,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环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朱厚裕。委托代理人陈鹃,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健强诉被告双峰县环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彭健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健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彭健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健强撤回对被告双峰县环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彭健强负担。审 判 员 龙瑞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