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申请执行吴平、达州市众信物流有限公司借抵押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被执行人达州市众信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与达州市众信物流有限公司、吴平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县公证处(2012)达证字第313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4)川达达证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民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