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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195号原告石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喻梅(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黎(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职业不详。原告石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高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石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及公告费260元、邮寄费20元共计38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