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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翠云与汪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云,汪金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王翠云,农民。被告汪金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云与被告汪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211元,由原告王翠云负担。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