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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昌禄与刘秀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禄,刘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昌禄,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的被害人。被申请执行人刘秀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暂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刘秀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昌禄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荆 成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祖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