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武平县德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武平县德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德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2901-6,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青云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智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菊荣,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德荣,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德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德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德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诉讼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德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德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锡添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金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