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汪家寿与向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寿,向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38号原告:汪家寿,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少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在水一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汪家寿诉被告向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