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87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2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逮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赶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4月份左右的一天,楼华某(已判刑)事先准备放资款,与被告人章某等人结伙,在俞甲、刘思某(均已判刑)等人提供的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136号××加油站内,纠集王某、吴周某、俞哲某、俞方某、楼灿某、楼某、富某、杨大某等参赌人员,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章某及楼华某、汤凌某(已判刑)在赌场中交叉抽头。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赌博事实。案发后,同案犯楼华某已退出赃款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俞甲、汤凌某、刘思某、楼华某的供述,证人楼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光盘说明,光盘,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日,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水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