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显洲与刘厚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显洲,刘厚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程显洲,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刘厚宽,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程显洲与被告刘厚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显洲提供的被告刘厚宽住所地不实,致使本院向被告刘厚宽下发的相关诉讼文书长期不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程显洲起诉提供的被告刘厚宽住所地不实,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程显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显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显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