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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秀坤与李运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坤,李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坤,居民。被执行人李运光,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民一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运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7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运光在临沭县玉山镇东盘村有房屋八间(四至为:东至道路,西至李荣贵家俱厂,南至沭干路,北至李运连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运光所有的位于临沭县玉山镇东盘村的房屋八间(四至为:东至道路,西至李荣贵家俱厂,南至沭干路,北至李运连住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