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费梁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陈明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陈明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费梁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户籍名王静),居民。被执行人陈明启,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华与被执行人陈明启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启的银行存款835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日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庆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