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苏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贾国庆审判员 边炳有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天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