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温某与姚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118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对原告温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118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计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第五段第八行“共计43231.20元”补正为“共计59442.90元”;判决书第二页第七段第二行“被告承担抚养费共计43231.20元”补正为“被告承担抚养费共计59442.90元”。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吕晓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