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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温某与姚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118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对原告温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118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计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第五段第八行“共计43231.20元”补正为“共计59442.90元”;判决书第二页第七段第二行“被告承担抚养费共计43231.20元”补正为“被告承担抚养费共计59442.90元”。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吕晓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