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马飞与陈龙基与海南中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飞,陈龙基,海南中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飞。委托代理人:李清理、段同泽,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基。委托代理人:吴云华,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负责人:马飞。上诉人马飞因与被上诉人陈龙基、海南中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退还其股款150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龙基。被上诉人海南中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法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在一般地域管辖中,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陈龙基基于合伙事实及“退股协议”请求原审被告马飞、中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连带给付其股权款(出资份额)150万元及逾期利益。在给付之诉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请求给付之基础的法律事实进行确认,本案存在合伙企业退伙和退股(出资份额)协议两个相互联系的法律事实,基于上述法律事实引起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企业退伙法律关系,形成的纠纷为合伙企业退伙纠纷,本当依照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第一被告马飞住所地人民法院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和原审第二被告海南中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陈龙基有权选定任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由最先立案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法定的管辖权,上诉人马飞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海审 判 员 蔡红曼代理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