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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叶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左亮,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农民。原告叶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玛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