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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董翠英与梁克平、任凤英、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翠英,梁克平,任凤英,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初字第78号原告董翠英,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梁克平,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被告任凤英,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西侧卫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翠英与被告梁克平、任凤英、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翠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董翠英负担。审判长  谷朝宪审判员  运文静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瑾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