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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一、二队与贵港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一队,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二队,贵港市人民政府,李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初字第6号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一队。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二队。委托代理人朱绍欢,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芸,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新元,市长。委托代理人朱林海,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甘添和,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干部。第三人李水山。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一队、二队不服贵港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19日向李水山颁发贵国用(2011)第21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一队、二队以暂时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证实己方主张为由,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证实己方主张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一队、二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河龙村上璋一队、二队负担。审 判 长  黄艳华审 判 员  苏洁平代理审判员  王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