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曹仪与苗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仪,苗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曹仪,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告:苗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仪与被告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曹仪负担。审判员 羊衣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