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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玉芹与唐亮亮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芹,唐恩山,唐亮亮,郭一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姜玉芹,女,1945年7月25日生,汉族,吉林市表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恩山,男,1938年2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市化工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迟殿武,吉林市龙潭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亮亮,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郎万侠,女,1966年4月8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郭一儒,女,199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唐红,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芹诉被告唐恩山、唐亮亮、郭一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玉芹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即1,200.00元,由原告姜自芹承担。审判员 安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