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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畅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