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畅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