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胡庆根与胡庆根、徐人琴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胡庆根,徐人琴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李华。被告:胡庆根。被告:徐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胡庆根、徐人琴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