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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胡庆根与胡庆根、徐人琴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胡庆根,徐人琴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李华。被告:胡庆根。被告:徐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胡庆根、徐人琴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