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荥执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增信与王恒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信,王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荥执字第322-5号申请人王增信。被执行人王恒山。本院在执行王增信申请执行王恒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荥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王恒山于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租金2577.23元,于2011年7月31日前归还王增信脚手架钢管92根(其中6米钢管90根,2.5米钢管2根)。如逾期归还应支付支付申请人租赁物折价款8175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恒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710418483214存款一万零七百五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楚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