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6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昝金凤与袁胜勇、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金凤,袁胜勇,唐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85-3号原告昝金凤。被告袁胜勇。被告唐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昝金凤与被告袁胜勇、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昝金凤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唐文英所有的位于微山县韩庄镇二街村门面房一处及土地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昝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将被告唐文英所有的位于微山县韩庄镇二街村的门面房一处予以查封。二、立即将被告唐文英所有的位于微山县韩庄镇二街的门面房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