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炳武与李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武,李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张炳武。被告李玉生。委托代理人郭慧娟,新乡市牧野区新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张炳武诉被告李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武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志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来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