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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破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破字第2-5号申请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4月25日,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于2015年4月8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经表决(职工债权人因人数较多,经法院同意,于2015年4月13日至20日单独进行投票表决),现所有债权组均已表决完毕,结果如下:一、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组:总票数4票,赞成票3票。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数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2以上,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39.5%,未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二、职工债权组:总票数644票,赞成票568票。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数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2以上,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71.3%,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组表决通过。三、税收债权组:总票数1票,赞成票1票。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数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2以上,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组表决通过。四、大额普通债权组:总票数33票,赞成票18票。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数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2以上,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54.6%,未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五、小额普通债权组:总票数42票,赞成票17票。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数未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2以上,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7.64%,未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六、出资人组:总票数32票,赞成票3票。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数未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2以上,本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0.4%,未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综上,《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表决通过,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未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故《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获通过。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本院查明,2015年4月8日,本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立出资人组;同时,由于债权人之间债权金额相差悬殊,故设立大额普通债权组和小额普通债权组。经表决,职工债权组及税务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他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未通过。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与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协商,并再次表决,上述四组仍未获通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故管理人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一)根据表决结果,职工债权组和税务债权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及到会人数均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两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根据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75%支付利息的方式得到公平补偿,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三)按照评估报告,若本案破产清算,其他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比例为零;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大额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比例为1.5%,小额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比例为3.5%。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四)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和实际经营者,对造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根据审计和评估报告及管理人已确定的债权,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股东在公司已无剩余财产可分配,实际上已无任何权益,保留其股权对重整投资者不公平,该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裁定批准的条件,为了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和公平公正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王 杨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成伟附: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