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哈飞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哈飞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飞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元长安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建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78号哈尔滨哈飞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710256元。连同执行费29503元一并扣划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哈开商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审++判++员+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