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柴书林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付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柴书林,付华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22层。负责人:刘洪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书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付华杰,农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目前赔偿被上诉人柴书林各项损失共计85985元整后,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柴书林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二、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三、原审判决第二项按原审判决履行;四、本协议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柴书林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