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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莫剑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剑锋,曹树炜,曹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7-1号申请执行人:莫剑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树炜,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树立,男,汉族。关于莫剑锋与曹树炜、曹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曹树炜、曹树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莫剑锋返还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树炜、曹树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莫剑锋支付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80007元;三、原告莫剑锋对被告曹树炜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曹树炜、曹树立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莫剑锋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剑锋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曹树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为使案件顺利执行,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树炜名下的房产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张运强代理审判员  许佳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贵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