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秀梅等与曹桂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梅、赵岩松、赵为烈与被执行人曹桂军、张树胜、张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桂军、张树胜、张聪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曹桂军、张树胜、张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