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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段继奎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继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段继奎。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西区。负责人高嵩,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段继奎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