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于根美与柏祥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根美,柏祥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944号原告于根美,居民。被告柏祥华,居民。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盐都区新都路。法定代表人王纯国,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根美与被告柏祥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根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